关于《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27日在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俊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立法,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对优化我市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十分必要。《条例(草案修改稿)》切口小、内容实、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可以预留人防工程、地下停车空间”修改为“有条件的应当预留人防工程、地下停车空间”,增加规定的刚性;
二、将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和旧城改造时”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零星住宅区改造时”,一是表述更为严谨,二是将零星住宅区改造情况纳入调整范围,使规定更加周严;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环保课桌椅和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照明系统”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和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课桌椅、照明系统”,使表述更为准确;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正门两侧”修改为“校门两侧”,使调整范围更为全面。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罚则的规定,经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未避免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部分未作相关规定,按照第三十三条转致条款执行。
关于第三十七条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的相关规定,法制委、法工委将之作为重点条款,在前期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部门反复进行论证,邀请市中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参加,并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最后将责任主体确定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既符合上位法、最高法有关解释等规定,又确保了可操作行和可执行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