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2023年8月30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第七条 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提出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相关的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对市人民政府拟提请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以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组织开展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承担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专题询问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市“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协助常务委员会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询修改意见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加强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工作部门、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增强与外地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强化对各县(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运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和审议议案,研究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重点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以及讨论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召开会议时,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决定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的聘任或者解聘由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审议议案、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加强理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组成人员年度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一年内缺席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不提出建议也不发表审议意见的,主任委员应当及时提醒。对提醒后仍缺席会议或活动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约谈,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建议原选举单位取消其优秀代表评选资格。对约谈后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