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和实践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浦江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濮阳实践赋能助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助力基层治理正确政治方向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在濮阳大地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严格执行党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机制,自觉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地位,落实重大事项向市委事前请示、事中汇报、事后报告制度,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更好向中心聚焦、往创新拓展、为大局出力,围绕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治理格局、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具有濮阳特色和辨识度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法治之力引领幸福濮阳行稳致远。

二、提升立法质效,构建系统完备的濮阳基层治理法规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聚焦基层治理的痛点难点堵点,以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基层治理”权限为契机,着力在提高立法精细度和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加强创制性立法,积极开展数字化治理等新兴领域前瞻性研究和立法调研,扎实开展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开展立法协商,扩大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范围和途径,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在人大立法中的作用。重视发挥市立法专家库和咨询顾问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让基层声音原汁原味直达立法机关。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针对我市基层治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出台一批政府规章,着力构建基层治理规范体系。要持续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我市基层治理现代化。

三、严格依法办事,构建公正权威的濮阳基层治理实施体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恪守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公共卫生、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力度,用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深化基层网格化治理,强化网格人员配备、能力提升、场所建设、日常管理和基础保障,推进网格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正风肃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有关问题线索,依规依法进行处置,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推进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浦江经验”,大力推动能动司法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高效、普惠、均等的法治服务。强化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同,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的以案普法力度,尤其是要加强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有力有效推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健全监督机制,构建规范严密的濮阳基层治理监督体系

强化联动监督、组合监督、跟踪监督,建立立体化、全天候、上下贯通的法治监督网络,推动濮阳在全省基层治理领域走前列、当先锋、作示范。

加强人大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应当定期对基层治理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或视察等监督活动。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范人大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机制,推动源头治理、积案攻坚和干部队伍建设,助力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基层治理领域常态化监督制度。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加强监察监督。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基层治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在推进基层治理中发挥监察职能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监督。健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反馈落实制度。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保护受损公共利益。推进诉源治理,增强诉源治理工作合力,在法治轨道上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类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应当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反映的基层治理问题。

五、凝聚全市合力,构建同心同向的濮阳基层治理参与体系

注重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市各级人大应当建好用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立法联系点、领导干部·代表公民面对面、“民主单元+网格服务”等平台载体,加强运行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引导代表、群众更多参与人大工作、更好参与基层治理。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反馈督办机制,把人大民主民意平台打造成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深度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汇民声的优势,一方面,通过参与基层治理推动和落实联系群众制度,把群众的所想、所急、所盼,通过议案建议和审议发言等形式积极反映出来,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参与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活动,拓宽建言献策的渠道,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主体意识,进一步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制度保障、政策支持和平台载体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基层治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夯实基层治理的群众基础,营造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坚持多维发力,构建务实管用的濮阳基层治理保障体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落实法治宣传相关规划,完善分业、分类、分众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有效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优化治理法治环境。应当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建成覆盖全市、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基层治理智能化系统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健全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规范,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创新普法、实时普法、公益普法、精准普法上下足功夫,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让法治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夯实基层治理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基础。

全市各级司法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定方式在依法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基层纠纷依法化解,配备并发挥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