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人大:作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巩固创新成果 持续擦亮品牌
2024年7月5日,濮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标准人大”建设活动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立法性的专门规定,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法治支撑。2024年2月4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邵景良在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中提出,建设“标准人大”,明确民主立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工作标准,全面提升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水平。
充分调查研究,找准备案审查工作“目标靶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
在决定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备案审查调研工作,充分了解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切实发现和回应基层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关切和问题。
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俊波带领调研组到清丰县固城镇、大流乡、马庄桥镇等地开展备案审查专题调研,与乡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面对面”座谈,了解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大对决定草案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对县乡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发布指导案例,提高基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6月25日,濮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闫相义在县人大召开的备案审查座谈会上发言道。与会的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部分乡镇、律师代表,围绕县乡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都一一发表了意见建议。
调研组马不停蹄,6月26日,又深入到华龙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南乐县开展调研,征求乡镇人大干部、基层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关切;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征求市“一府一委两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对决定草案的意见建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市、县、乡三级“多轮次”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形成了决定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内容立足濮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既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又充分借鉴广东、浙江先进做法和宁夏等地最新通过的备案审查条例;既总结提升了濮阳人大备案审查公开听证论证、听取“一府两院”备案审查报告全覆盖等创新做法,又对备案审查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前瞻性规定;既规范了“备什么”“怎么备”“如何审”“啥标准”等备案审查重点问题,又规定了加强县乡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等内容,回应了基层关切。
健全制度体系,搭建备案审查工作“四梁八柱”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备案审查是一项制度两项工作,有件必备是前提。决定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时限、材料、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工作中,审查是核心。决定第四条规定,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五种审查方式的启动情形、审查程序予以细化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中清理工作,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制度刚性。为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有错必纠的要求,决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法工委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依法予以撤销等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明确审查重点,细化审查标准。决定第十条对合法性、政治性、适当性、程序性等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方向相适应;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决定还规定了党委、人大、政府、监委、两院联合审查机制、衔接联动机制,以及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等,对备案审查工作实体、程序等重点环节都予以涉及。
坚持总结提升,讲好备案审查工作“濮阳故事”
近年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守正创新备案审查方式方法,形成一批具有濮阳特色和辨识度的履职成果。2023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简报第八期专刊推介《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和经验》。202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邵景良在全国首次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5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简报第九期印发第1号3个备案审查指导案例,濮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的案例位居其一,被全国人大作为模范标准予以全国推广。濮阳备案审查工作从“事”到“制”到“案”都树立了国家标准,构建了“三维立体”法律监督新格局。这些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决定的形式,总结提炼,巩固提升。
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备案审查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申明“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同时,将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创制性召开的备案审查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完善备案审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与代表工作、立法联系点相结合等一系列措施,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具体化、实践化。
坚持听取审议备案审查报告制度全覆盖。濮阳市人大常委已经连续三年听取法工委和“一府两院”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这是濮阳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创新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决定将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巩固下来,第十七条规定,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公开。
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化建设。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标准人大”建设决策部署,在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完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规范,明确备案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审查意见整改落实跟踪制度,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打通乡镇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虽然层级最低,却是广大群众较为关注、经常接触到的,一旦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变相“放水”等问题,不仅破坏了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还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乡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强化对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县乡人大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下一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将以“标准人大”建设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备案审查方法,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持续擦亮备案审查“金名片”!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莉荣在审议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