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市。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研究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坚持有件必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等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主要依据以及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四、坚持有备必审。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工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五、加强依申请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并会同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审查;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六、加强主动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七、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八、完善移送审查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或者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建议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处理或者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进行审查。
九、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十、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在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方向相适应;
(二)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三)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十一、合宪性问题审查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报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十二、推进集中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十三、坚持有错必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依法作出纠正和撤销决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确认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四)依法作出法规解释。
规章、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同类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十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审查建议在线提交方式。做好对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强与审查建议人沟通,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审查完成后,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邀请代表参与审查、调研活动。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十六、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支持和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十七、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门户网站公开。
十八、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完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规范,明确备案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审查意见整改落实跟踪制度,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十九、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使用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平台功能,拓展信息平台的数据收集和立法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二十、加强工作联系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对县乡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健全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推动县乡人大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二十一、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围绕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实施和监督,加强备案审查调查研究。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讲好备案审查故事。
二十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强化对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