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号
《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4年7月5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载体,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的综合治理、政策法律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民生事项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信息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多元化参与、多网格合一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基层治理体系,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信访、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下简称网格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做好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和物业管理等单位(以下简称网格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内相关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基层网格化服务项目。
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业事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网格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纠纷化解、法律咨询、心理援助、紧急救援等便民、惠民服务。
第七条 网格由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规模适度、边界清晰、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并按照省编码规则统一编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网格的划分、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乡社区以一定数量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行政村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
规模较大的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划分专属网格。专属网格实行职能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
第九条 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建、政法综治、民政、环保、城管、信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各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相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单独划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网格长是所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总责任人,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网格指导员可以由负责联系城乡社区、行政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兼任。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具体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专职网格员原则上向社会统一招聘,符合条件的逐步纳入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也可以由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优先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辅警、物业管理人员和志愿者等人员中选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三)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排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
(四)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处置化解,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加强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事、组织等基本数据、动态信息;
(三)社情民意收集。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见、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四)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代办公共服务事项,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提供心理疏导、救助和帮扶;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六)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处置,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
(七)社会治安防控。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定对象,协助开展网格内流动人口管理等治安防控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需要纳入、退出和调整的,应当经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规范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办理流程,建立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县、区、乡镇、街道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机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及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复杂疑难问题。
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安排人员处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需求,实现本部门(单位)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对接联动。
第十八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采集核实、登记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自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
网格内无法处置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逐级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加强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共享共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事项的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承担信息平台接收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开展基层治理大数据研判工作。
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建立网格员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向专职网格员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可以给予兼职网格员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网格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对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对符合条件的专职网格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聘为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网格员、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选树和培育富有特色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县级开发区、功能区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