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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7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切实提高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对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代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言行。

  第四条代表应当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代表受聘兼任社会职务应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维护新时代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第五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无故一次不出席的,由所在选举单位负责人约谈;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出席的,依法按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全程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审议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进行,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不作一般表态性或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每年在代表团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履职学习,准确把握履职特点和规律,熟悉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增强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和能力。代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参加一次履职学习班。

  第八条代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统一安排,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积极参加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参加活动前应围绕调研专题涉及的问题和视察内容认真准备,活动中注重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活动后及时归纳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报告。代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参加三次专题调研或集中视察活动。

  第九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活动。应邀按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开展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论证会、座谈会、代表主题实践活动等,应邀列席所在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客观全面了解情况,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相关活动。

  第十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根据小组统一安排开展学习和就地视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等。小组召集人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小组活动。专业小组的代表要运用专业优势开展小组活动,增强小组活动实效。代表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一条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定期到人大代表联络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基层代表履职平台接待群众,通过走访、座谈和互联网等方式,经常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联系群众,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联系群众的相关活动。担任代表的市级领导干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对内容不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宜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对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涉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属于学术研讨、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产品作品推介等内容的,不得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两件代表议案或建议。

  第十三条代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积极参加有关代表建议办理的视察调研、现场督办、见面沟通等活动。在收到建议答复一个月内,应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和办理情况进行评价,不满意时应注明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通过开展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等方式,提高代表提好议案建议的积极性,增强承办单位办好议案建议的责任感。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作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其他工作和活动要服从代表工作需要。执行代表职务时,本职工作承担任务应当相应免除、减少或从时间安排上作出相应调整。代表个人安排的持证视察、走访群众等,应安排在业余时间。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第十七条代表应当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参加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不赠送或接受礼品,不借机旅游,不给基层单位增加负担。

  第十八条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原选举单位安排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代表每届任期内应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代表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或违反社会道德、存在与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由代表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商请有关部门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对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应当注重代表履职档案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代表履职平台,及时将代表履职信息记入履职档案。代表个人以代表身份参加的其他履职活动,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记入履职档案。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代表履职考评工作,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