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推进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更好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建议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建议。
第四条 闭会期间代表建议,主要包括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入代表联络站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开展活动、参加主题活动等履职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代表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接待代表日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活动时,以口头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组织活动的相关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整理,经代表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应当书面提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对不符合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受理条件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闭会期间代表建议中具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案件线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转交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第八条 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规定,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效。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办理,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邀请参加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答复代表,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和答复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的意见。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作为代表依法履职的内容,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