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2024年11月22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规范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提高会议审议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届内基本实现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下列市人大代表参加:
(一)基层市人大代表;
(二)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议案、建议的市人大代表;
(三)参加相关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的市人大代表;
(四)具有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专业特长的市人大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我市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提出,报常委会领导确定后,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要求通知列席代表及其所在单位,以便代表做好会前准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应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重视,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研究,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反馈工作。
第六条 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结合会议审议议题,可以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常委会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邀列席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列席时,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九条 列席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
第十条 列席代表在出席会议时,应当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并注重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要求,常委会审议议题内容在未作正式表决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列席代表应当在本职工作中和联系群众时积极宣传会议精神,并带头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给予时间保障,帮助代表安排好生产和工作,对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因此影响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食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代表列席会议的往返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