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88年6月25日濮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31日濮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9年7月22日濮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3月25日濮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1月17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4年12月31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发挥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也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好代表建议,对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动全市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
承办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真实负责的答复。
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给予支持。
第三条代表建议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情况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或者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代表小组活动、进入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开展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市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对不符合代表建议受理条件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建议。
第九条代表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代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代表履职平台提交。
第十条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1人提出,也可以由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建议,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办结或者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自身研究办理的以外,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分别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中具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案件线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转交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代表建议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和再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个人的分级负责制,严格管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效。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具体工作中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条件具备、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
(二)虽有难度,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
(三)短期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四)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意见。需要2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协调。
第十八条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与领衔代表见面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在3个月内确实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先向代表解释清楚,至迟6个月内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确因客观事由,6个月内仍然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代表解释清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明确办理完毕时间。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以正式文件签发后当面递交代表,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办完1件,答复1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内容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一并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进行“回头看”,确保代表建议的落实。代表建议“回头看”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一节督办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进行分类督办,代表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建议,是指围绕我市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二类建议,是指事关全市某方面、某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三类建议,是指针对某一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征求相关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出建议分类的初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再次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年来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可以适当吸收公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一类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九条一类建议,实行“双办理双督办一测评”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具体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各工作委员会具体督办,办理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牵头领办、督办一类建议的市级领导,应当及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等方式了解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三十一条具体办理一类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将一类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向领办、督办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汇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第三十二条具体督办一类建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月度跟踪,深入实地了解办理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当年10月份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承办一类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汇报及各承办单位一类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类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承办单位的一类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等次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市委报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作为一类建议重新办理。
第三节二类、三类建议的督办
第三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二类、三类建议的督办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对口联系作用,加强对联系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对口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评议等监督工作时,同步对相关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座谈等活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
第四节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
第三十九条为进一步巩固办理成果、提升办理质量、强化工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10月份对当年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如必要时也可以对往年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
第四十条 代表建议“回头看”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承诺解决的事项,主要看落实的效果、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事项,主要看计划推进情况;对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事项,主要看是否已具备条件加以解决。
(二)对市级领导领办督办的一类建议,主要看这些重点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已承诺的事项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是否确实完成,有无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三)对代表反馈“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建议,主要看有关主办单位是否有认真分析原因,主动与代表再次见面沟通,共同商议解决途径并赢得代表的理解与支持。
第四十一条 代表建议“回头看”工作可以采取实地视察、座谈、网络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五节代表建议评价
第四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质量较高、内容较好的建议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三条被通报表扬的代表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具体明确。建议内容贴近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全局性、前瞻性;
(二)建议切实可行。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群众意见和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比较详实的事实依据、政策依据和需求依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行文规范简洁。建议撰写一事一议,有真实情况、有合理分析、有具体建议,行文流畅,通俗明确,符合代表建议有关规范要求;
(四)效果可见可期。建议经依法办理后,对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被通报表扬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征求各承办单位意见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及总结表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要求,牵头做好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考核工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第四十六条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考核结果根据承办代表建议的数量、办理的质效、代表满意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十七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个人,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办理、答复程序严谨规范;
(二)办结率高。承办单位按交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办理任务,在办理工作中注重质量,对应该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抓紧解决,一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真正列入了近期工作计划,并开展了前期工作;
(三)满意率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和方法,主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注重办理工作实效,代表对答复工作和办理结果满意。
第四十八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热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三)业务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代表满意率高,办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实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者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