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4年12月11日濮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1日濮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0年10月31日濮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年11月21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年12月31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3至5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四)组织代表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五)每年人代会前,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和专项工作计划应当发给代表;每年至少召开1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做好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三)听取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四)听取代表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及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特点或者居住区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采取单独编组或者联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小组,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定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代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当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先进事迹。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