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的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尊重代表意愿和便于组织活动为原则划分代表小组,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同全国、省、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第三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负责代表小组的建立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专业小组的建立工作,根据代表的界别和专业,采取代表自愿报名和指定的形式组建代表专业小组。
第四条 代表小组每组原则上15人左右,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负责联系和组织代表活动。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实际,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1天。
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或者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就地视察,开展调查研究;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讨论、撰写代表议案建议,总结交流代表履职经验和做法。
第七条 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就近的代表联络站为主要活动阵地,组织代表进联络站,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个别联系与集体交流、接待与走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和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或代表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功能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对代表小组工作的联系指导,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抓好代表小组组长的培训,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开展好代表小组的“评先选优”活动,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十条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1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