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工作的暂行规定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工作的
暂行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切实保障市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行权,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全市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全市重要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五)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七)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八)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法院、检察院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四)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一般每年八月以工作通报会等形式,进行一次半年工作通报;平时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会议、文件、信息化平台发布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五条 工作通报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由通报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安排进行。
第六条 工作通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共同承担。
第七条 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通报的意见建议,参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