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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工作规程

(2024年11月22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会议安排

1.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出席人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出席人员过半数出席,常委会始得举行。

4.列席人员一般为:

市政府市长或一位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可派一名副职参会;

没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列席一名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是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人的市人大代表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人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除以上固定列席人员之外,其他的列席单位由与议题相关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一般为材料起草单位和汇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5.旁听人员为应邀旁听会议的公民代表。

二、提出建议议程

6.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常委会办公室在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由秘书长审核,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7.建议议题中有需要向市委请示的事项,应当经市委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三、会议日程草案

8.会议日程草案的提出。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日程草案,由秘书长审核,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9.会议日程安排顺序一般为:

第一次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听取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

全体会议后举行分组会议,研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

全体会议表决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法规草案审议情况以及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表决。

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联组发言;表决议案;颁发任命书,举行宪法宣誓;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发表讲话。

四、会议通知和请假

10.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通知,按规定审签印发。通知应写明会议届次、时间、地点、主要议程、日程、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有关要求等。

通知发送范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一府一委两院”,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功能区人大工委,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旁听会议的公民代表,有关新闻单位。

11.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统计出席、列席、旁听人员。其中,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通知并统计,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通知并统计,是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人的市人大代表和旁听会议的公民代表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通知并统计,人员名单在会议召开2日前反馈至常委会办公室。

12.会议请假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3.会议出席、缺席、列席、旁听人员名单在全体会议印发。

五、分组名单的提出

14.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一般分为3个组,每组确定2名召集人,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出席、列席、旁听人员分别编组。议题涉及的单位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准确回答问题的3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编入各组。分组名单要注明讨论地点、记录人员。

六、会议席次的确定

15.主任会议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书长按序次左右排列。列席全体会议的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主席台右侧就座。

会场前区为委员席,会场中、后区安排其他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就座。

会场设报告席。

七、会议材料的要求

16.提请审议的议案,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送常委会代表工委。

17.会议材料按常委会办公室审定的格式印制。

18.提请单位按常委会办公室确定的数量,自行印制会议材料,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将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19.临时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办公室、相关机构应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及时准备会议材料。

八、会议报告人的确定

20.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受委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请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报告。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请审议的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人作报告前先向主席台下的常委会委员鞠躬,再向主席台上其他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鞠躬,作报告后不再鞠躬。

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九、会议的举行

21.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先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如无意见,即通过。

22.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由报告人作法规案草案、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或说明等。

23.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草案、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一般采取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进行。

分组会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讨论发言,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召集人按照《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召集人工作职责》《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主持程序规范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分组会议工作人员按照《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常委会会议简报记录工作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形成会议简报。

24.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组织实施。

25.拟任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市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拟任人选应到会作供职发言,接受任前询问。

26.表决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若表决器不能正常使用,可改用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27.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通过后,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任命书。

28.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濮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十、表决结果的报批、上报、公布、备案

29.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30.常委会会议接受省人大代表辞职或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以常委会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31.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规案和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按程序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任免名单,按程序以常委会名义公布。

32.有关重要人事事项、代表资格变动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审议意见的办理

33.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二、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34.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背景墙正中悬挂国徽。

常委会组成人员座席设表决器和发言话筒。表决器有报到、表决功能。会场设有显示屏,实时显示会议进行情况。

在会议举行1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完成会议议程录入、表决系统及话筒测试、座签摆放、会议材料分发等工作。

35.常委会调研室负责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提出报道方案,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

十三、整理归档文件材料

36.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参阅材料、会议记录及有关通知等,按规定要求及时归档。

37.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