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2023年12月19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高质量落实,促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过整理形成并依法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的意见。
(一)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条 整理的审议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会议的书面审议意见;
(三)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中提出,要求市“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会议交办或者其他形式向市“一府一委两院”进行交办。
第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议,交办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受委托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市“一府一委两院”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交办审议意见时,应附建议承办部门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
第七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交办单后,市政府承办的审议意见应由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安排布置办理工作。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承办的审议意见,由主要负责同志安排办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应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和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审议意见专门规定办理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第九条 在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过程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跟踪督办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督办工作中应当邀请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办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附“落实清单”,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问题清单”一一对应。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市“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适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上汇报审议意见督办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给予评价,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办理部门重新办理或者依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承办部门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重新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继续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召开会议,寄送常委会公报,利用常委会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3日濮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