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5年4月28日在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孟福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就《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定(草案)》的审议情况
《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为我市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计划4月一审,6月二审,7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切实提高法规起草质量,做好《规定(草案)》的初审工作,从1月份开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与法制委联合开展立法协调推进工作,及时了解《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多次就《规定(草案)》的立法思路、框架结构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质、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
4月1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委员们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对《规定(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此外,会议还对收集的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
二、对《规定(草案)》的总体评价
濮阳市是河南省及全国中部地区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拥有量位居全省首位。但随着本地市场需求的增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风险随之增加,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以及车辆的通行、停放管理亟需加强。因此,为全力防范化解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将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合法可行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制定出台一部符合市情、合法管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使工作职责更加清晰完善,监管举措更加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自《规定》确定为本年度立法审议项目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多次组织调研学习,积极深入基层群众,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逐步修改完善草案。所形成的《规定(草案)》结合濮阳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循因施策,就上位法未作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初步解决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
根据专委会的审议情况,在充分肯定《规定(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以及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对“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将《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二)《规定(草案)》第十一条关于从业人员申请离职时,须“待核准后方可离职”,没有上位法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因此,建议删除相关表述。
(三)《规定(草案)》第十七条中,建议将“办理报废”规范表述为“办理报废手续”;将“报废后再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修改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不得继续运营。”
(四)建议在《规定(草案)》中增加“对没有能力建设或者租赁货运站场的小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进行集中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建议按照准确、简洁、易懂的原则,突出“小、灵、快”,进一步优化表述、整合内容、缩减篇幅。在此基础上,依照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道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制定符合我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执行、易操作条款。
(六)建议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对《规定(草案)》的语言表述予以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