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关于《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24年10月29日在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就《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

《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为我市2024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市人民政府为提案人,市公安局为起草单位,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初审委员会。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原定于8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市公安局在起草过程中发现部门职责、管理模式等重大问题存在争议,需政府专题研究。经市政府申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至10月份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0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10月12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席会议并参加讨论,现将初审意见进行汇报。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合理性意见

经审议,委员们认为,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停车位供给不足、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停车收费政策不完善、停车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解决。制定《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对于缓解城市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规范城区车辆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解决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我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制度设计较为全面合理,特别是市政府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后,部门职责更加明晰、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尽管内容还有待修改完善之处,但已具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件,建议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原则性修改意见

1.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要借助本次立法契机,针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设施不足、擅自“圈地”设置停车场收费等问题,通过立法破解,从法制层面解决我市停车管理突出问题。

2.不以收费为目的,科学设置收费原则。要建立科学收费标准,依法公开听证、论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采取不同管理措施。要设置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收费标准更低,免费时段更长,通过立法解决乱收费、收费高、收费标准“一刀切”等问题。

3.坚持立法为民,制定便民措施。针对医院、学校、商场、老旧小区、窗口单位、景区附近“停车难”问题,要广泛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有针对性的制定停车便民措施。如临时道路泊车柔性执法;在老旧居住区、学校、商超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临时道路停车免费泊位、临时停靠区域;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景区经营者、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停车保障方案,协调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停车供需情况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二)具体修改意见

1.按照立法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应该先写对象调整范围再写地域调整范围。另外,第二条规定的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与濮阳县和清丰县有交叉,并且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会随着城市发展进行改变,地方性法规具有稳定性。建议修改为“本市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行为的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行政辖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县可参照执行”放在附则。

2.市场运作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不适宜写在遵循原则中,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场运作”修改为“社会参与、绿色出行”,删除第二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有关内容可在停车场规划建设一章中体现。

3.建议删掉第四条第一项“(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将第四条第一句“本条例有关用语的解释如下:”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之后分款列举,相关名词解释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4.建议将第五条按照政府层级责任和政府部门职责分成两条。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较为重要,建议单独列明。第六款内容删除“税务”,增加“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消防、工信、交通运输”。

5.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应尽量写清晰。建议将第七条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停车管理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于三十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6.专项规划应当首先说明专项规划主体和程序,再说明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建议将第八条拆分成两条。

7.规划出台后,应当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建议在第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予以明确,确保规划落实,使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建议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8.建议在第二章增加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立体化停车设施建设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投入等相关内容。

9.建议将第十九条、二十条合并精简为一款,之后增加一款“正在使用的停车设施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10.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属于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内容,建议调整至第二章,内容进行相应精简完善。

11.停车收费标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经过公开听证程序,确保价格制定过程中公正、透明、人民群众参与,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相关内容,并对定价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如路内与路外、重点区域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和空闲时段等分不同情形予以明确。

12.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长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相适应,建议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间的“不少于三十分钟”修改为“不得少于一个小时”。

13.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泊位;”“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七日,在道路停车免费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为治理“僵尸车”提供法律支撑。

14.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内容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去。同时增加关于机动车停放的禁止性条款。

15.群众反映一些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机动停车位不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突出,甚至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建议将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医院、学校、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修改为“医院、学校、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16.建议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及时清理、回收违法停放车辆和故障、破损车辆”相关内容。

17.第五章法律责任,由于前面条款进行调整,建议根据前面条款进行重新梳理,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幅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删除,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建议进一步规范表述,确保法条更加符合“法言法语”。

18.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草案)》的语言文字、逻辑结构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和市政府提请的《濮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