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26日在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硕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为新形势下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了科学指引与行动指南,将我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实践与宝贵探索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既立足濮阳实际,又体现地方创新。决定的出台既为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增强了信心、增添了动力,也为我市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两个健康”提供了制度保障。分组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6月25日下午,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将开头部分“全面落实市委工作要求”表述更改为“全面落实省委、市委要求,高质高效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更为精准。将“更好发挥企业家在推动濮阳高质量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改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濮阳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更为贴切。
二、将第五条中“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表述修改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为规范。
三、将第六条中“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修改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制度”,表述更为全面。将第六条中“政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到位处置”修改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从快从严惩处”表述更为严谨。
四、将第七条中“对公务人员管理检查服务企业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修改为“对公务人员管理检查服务企业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将第七条中“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修改为“对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将第八条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修改为“应当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六、将第九条中“对蓄意炒作、造谣抹黑、诋毁企业家形象声誉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治”修改为“对蓄意炒作、造谣抹黑、诋毁企业家形象声誉等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七、在第十一条中,删除“设立‘优秀民营企业’‘杰出民营企业家’”等称号”此表述。“表彰”修改为“表扬”。
八、第十二条中,“开展聘请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工作”修改为“开展聘请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邀营商环境监督员等工作”,更为符合主题。
九、将第十四条中“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修改为“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第十五条中“为受表彰的企业家在便捷出行、就医、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的表述改为“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在便捷出行、就医、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方面提供服务”。删除“为受表彰的企业家,统一办理“文旅一卡通”,企业家在濮阳高铁站出行和在市内旅游时,本人及1名陪同人员可凭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定期组织受表彰的企业家到专业体检机构体检;为受表彰的企业家赡养老人择优选择养老院”此段内容。
十一、第二十八条中“完善信用监管服务体系”修改为“建立并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更为规范。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企业”。
十三、增加一条内容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决定》精神及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
十四、原三十一条内容变为三十二条,并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修改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
经济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