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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李铮

2025年9月29日,《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获高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自201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推进法治濮阳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并保持与上位法修改的一致性,同时固化我市近年立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效,有必要对我市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濮阳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决定》共二十一条,内容主要聚焦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明确需坚持党的领导,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创新理论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和完善;强化依法立法,要求地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法定权限程序,不与上位法抵触,维护法制统一;衔接立法与改革,规定立法需适配经济社会发展及深化改革需求,以法治引导、保障改革,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

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加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内容,推动其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融合,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及相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强化基层立法参与。

三是完善立法权限与工作机制。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作出修改完善,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重要立法项目由双方负责人牵头成立专班,统筹各方协同推进;构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依据区域协调发展需求开展协同立法,服务区域合作治理。

四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程序,需遵循《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本地人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法制统一原则与改革需求,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需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