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以下简称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河南省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常委会机关党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机关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依靠职工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机关工会接受常委会机关党组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常委会机关党组领导为主。每年定期向常委会机关党组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
第六条 机关工会的职责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建学习型工会组织,协助机关党委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学习,突出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教育引导全体会员牢固增强“四个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关注会员身心健康。及时反映会员利益诉求,协调对家庭困难的会员进行救助,解决涉及会员合法权益等相关问题,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和福利。
(三)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教育。围绕机关中心工作,组织会员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文体活动、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和事迹宣传工作,用先进模范事迹鼓舞会员,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畅通民主渠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对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会员对改进机关工作及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保障会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机关工会会同妇女工作委员会,结合妇女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广泛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建立“职工之家”,密切工会与会员群众的联系,增强工会组织活力。积极参与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等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及工会资产。
(七)加强机关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承办人员入会、退会、会员关系接转等工作。
(八)完成常委会机关党组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主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九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
第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机关工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向机关单位申请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费用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签批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常委会机关应当依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