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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濮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科(以下简称行政科)为机关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机关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市城区106国道以西、大广高速以东、晋鲁豫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以外的一般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机关公务车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特定用途的,不受保障区域限制均可使用。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经办人须事前规范填写《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签。凭审批单和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的通知,到行政科登记派车。

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原则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老干科申请派车。

第六条 在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驾驶员改变行驶路线、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第七条 如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行政科填写《公务租车审批单》,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通过公务租车方式解决。

第八条 车辆维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驾驶员填写《市人大机关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审批单》,行政科进行询价核实,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后,送定点维修单位维修。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管理,一车一卡,行政科按需分配用油。车辆外出如遇到加油站和加油卡不符情况,经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同意后,可以用公务卡购买,返程后加油数量交由行政科核对。

第十条 驾驶员服从行政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处罚应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非工作时间须停在机关规定车位。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余公务用车封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