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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家具用具等。

第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科(以下简称行政科)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填写申报单,根据拟购置固定资产的预算金额,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行政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购置。

第六条 行政科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七条 机关固定资产相对固定使用,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人或保管人是该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对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录音机等共用设备,应集中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到行政科办理交接手续,相应变更固定资产台帐。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行政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科依据批复的资料在资产信息系统内注销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