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统筹安排、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所有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第四条 机关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权限审批。
经办人报销费用时,须在报销粘贴单上填写日期、经济业务内容、事由、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进入审签程序。所支经费票据必须规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000元及以下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签;2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签。
财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监督。
第五条 机关财务大额支出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机关财务大额支出是指,机关外出调研学习超过5000元或者办公用品购置、基础设施维修及其他事项费用超过5000元的事项。
大额支出须事前审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室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经费大额支出事前审批单》,内容包括经费支出项目、事由、数量、金额等,必要时附活动方案、预算单等相关资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以下简称行政科)询价核实,报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签。未履行事前审批程序,费用不予报销。
机关大额支出事项须经机关党组研究后实施,事后相关委办室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报销事项。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事项,按照规定须纳入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七条 机关经费统一管理使用,主要开支项目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机关办公用品由行政科统一采购,实行办公用品出入库管理,各委办室领用登记。
(二)印刷费:日常文件资料在机关文印室印刷,经办人填写文件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行政科核实后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性印刷费用超过1000元的,事前填写机关文印审批单,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签后印刷;一次性印刷费用超过2000元的,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签后印刷,无事前审批单,费用不予报销。行政科结算报销时文印室需提供印刷清单、审批单等资料。
(三)报刊费:机关征订以党报党刊和业务报刊为主,党报党刊按照宣传部门要求征订;业务报刊每人每年最多征订一份,不得超过300元。离退休干部报刊征订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车辆运行维护费:车辆运行维护费使用由行政科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公务用车实行派车登记管理,每辆车对应一个加油卡,行政科按需分配用油。车辆维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驾驶员填写《市人大机关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审批单》,行政科进行询价核实,审批后送定点维修单位维修。
(五)差旅费:执行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经办人事前填写《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内容包括人员名单、事由、地点、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签,由行政科具体办理。未履行事前审批程序,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公共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座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卧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卧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节俭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附件1)。
机关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到所辖县(不含区)出差每人每天可领取伙食补助费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可领取伙食补助费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实际发生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到所辖县(不含区)出差每人每天可领取市内交通费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可领取市内交通费80元。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后,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会议活动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机(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六)会议费:执行市级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会议结束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等。
(七)培训费:执行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纳入预算的培训项目不得举办。统筹培训任务,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讲课费审批单、培训单位出具的发票等。
(八)公务接待费: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管理。落实接待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住宿执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同城接待和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报销时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场所开具的发票等。
(九)维修费:房屋维修、设备维修事项,由行政科负责办理。维修结束报销时须提供维修合同、清单、发票等资料。
(十)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设备由行政科负责购置。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合同、采购验收单、发票等资料,经过集体决策的,须提供集体决策文件。
(十一)其他预算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付结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卡刷卡结算后,须取得公务卡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客户存根联)作为报销凭证。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九条 加强机关财务内控管理,财务监督机构定期对机关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关所有支出事项需经财务监督机构审核后,进行票据处理。
第十条 机关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和配合纪检、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机关经济事项的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