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濮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要客情报告制度,接到公函后,制定《重要客情报告》报市委办公室。来濮的国家、省、市正厅正职以上领导,离任的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由行政科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报机关事务中心开展接待活动。其他来宾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机关负责接待。
第五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机关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机关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按照机关事务中心制定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一桌餐”场所。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机关协助安排用车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机关或车辆提供方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八条 机关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及时提醒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接待对象应当索取相应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移动支付记录可作为交费依据。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派出单位发出的要素齐全的通知等,可以视作公函。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安排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