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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因私申请短期出国(境)从严掌握、从严审批,一般不予批准;离退休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经批准可以出国(境)探亲、治病等,旅游事项酌情审批。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严格审查。对本人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出国(境)。

第三条 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一般每年度申请不超过两次,在国(境)外最长不超过180天。机关党组对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事宜从严审核把关,按工作程序和要求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的,机关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与申请人进行专题谈心谈话,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境)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遵守安全保密规定、规范对外交往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谈心谈话情况要记录整理,随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五条 机关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沟通联络,如实记录沟通时间、内容等,定时了解掌握出国(境)人员在外的日常情况,按时间节点做好督促返回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私自逾期不归等问题发生。市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归国后,联络员应当督促其在归国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同时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出国(境)纪实材料。

第六条 建立完善因私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市管干部出国(境)证件及时上缴市委组织部保管,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国(境)证件交办公室人事科保管,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