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人大资料 >> 规章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由机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人事科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档次的比例,分别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当年考核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确定各等次的条件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确定各档次的条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核实机关干部职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派驻纪检组意见。

(四)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机关干部职工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档)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确定等(档)次。由机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档)次。对优秀等次公务员、优秀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职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通报表扬;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考核中有关情况的把握原则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二)新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三)交流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任职的干部,在机关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机关考核领导小组征求原单位意见,作为确定等(档)次的参考。

(四)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档)次。

(五)年度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机关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表现情况推荐考核等(档)次。

(六)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干部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子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档)次。已被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