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考勤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考勤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病、因事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
二、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请假不满3天的,需经秘书长、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的需经常委会主任批准;秘书长请假需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三、科级干部请假不满3天的需经委办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的需经秘书长批准。
四、科员和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需经委办室科长批准;不满3天的需经委办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的需经秘书长批准。
五、请假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委托别人请假。
六、请假人员必须按请假天数如期返回机关上班,并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要及时续假。凡逾期不归,又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考勤结果将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对全年累计请事假一个月或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档)次。
八、干部、职工探亲和休假制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