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管理,严格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信访室、各工作机构的印章由各部门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机关各党支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印章由各组织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存放印章处须随时上锁。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以免遗失。如保管不善、私盖印章、滥盖印章,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使用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使用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批准。
第九条 使用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机关党组成员批准。
第十条 使用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信访室、各工作机构的印章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机关各党支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印章由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的管理要坚持原则,妥善保管,严禁空白用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他人代盖印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使用印章时,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第十六条 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各类印章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摘要、批准人、盖章人及承办人等事项。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