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纪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结合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增强保密观念。
第三条 成立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机关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要经常开展保密工作的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积极查找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严格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规定的秘密事项;
(二)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及人大机关翻印的尚未公布的文件文稿、刊物、简报资料、调查和视察汇报以及领导讲话材料;
(三)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未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人事任免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机关党组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录音带、录像带,以及尚未公开的会议内容;
(五)机关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干部考察材料、印章、空白介绍信;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
(二)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三)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事项;
(四)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事项;
(五)不在亲属、亲友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七)不把涉密文件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
(八)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社交媒体软件办理涉密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必须做到:
(一)有专人负责保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
(二)凡涉密文件,收发、分送、传递、借阅时要按照确立的“绝密、机密、秘密”等级标明密级;
(三)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按照密件管理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印、翻印。
(四)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处理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涉密网络、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管理。
第八条 纸质涉密文件在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认真履行登记、编号、交接签字制度。
第九条 机要室是机关存放涉密文件、资料的重点场所,禁止在机要室会客和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密文件、资料安全,工作调离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法相关规定,可到机要室阅读秘密文件。涉密文件按规定的范围阅读,阅后要签字。
第十一条 销毁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负责,经领导批准并派专人(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领导的住址、办公地点、电话、汽车号码及领导的活动安排等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准向无关部门和人员泄露。上级领导来濮活动安排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