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廉政谈话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分级进行。
第三条 谈话的主体是常委会机关党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是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谈话主要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廉政恳谈、督责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六条 在决定干部任职后15日内,常委会机关党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新任职人员进行谈话。
第七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
同时对以下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清交公文、 公物、公款,规范干部调动中的迎送活动,按规定及时转移党政组织、工资关系。
第三章廉政恳谈
第八条 在重大节日前,常委会机关党组召开廉政恳谈会,常委会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时,由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明确纪律要求。
第四章 督责约谈
第十条 常委会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监督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班子成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常委会机关其他班子成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章 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常委会机关党组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职责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由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
(二)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诫勉谈话的日期、地点,诫勉谈话的事由、谈话具体内容等,并由本人签字。
第七章 谈话要求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 谈话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常委会机关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执行本制度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落实谈话制度不到位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常委会机关党外干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