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组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实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机关党组书记作为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机关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抓好廉政教育
第五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机关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半年集中学习讨论1次以上,并将学习研讨情况报市委、市纪委。
第六条 加强机关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廉政党课。
第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八条 机关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 组织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发挥廉洁教育基础作用,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 抓好制度建设
第十条 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机关党组议事制度,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健全完善机关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常委会党组意见,组织做好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任前廉政考察、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廉政谈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廉政恳谈、督责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章 深化作风监督
第十五条 针对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监督力度,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抓住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重申纪律要求,组织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
第五章 抓好执纪问责
第十七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各支部和各委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抓好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每年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常委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机关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积极配合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