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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除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常委会机关党组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核心保障作用,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

(二)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三)事关机关全局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机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方案等事项;

(五)涉及机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及有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七)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包括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等;

(二)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机关干部的考核、奖励表彰、问责处分等各类奖惩事项;

(四)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的推荐申报;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重大修缮工程、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的计划、组织和实施;

(三)机关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重大资产处置;

(四)涉及办公场所搬迁,办公用房装修、维修等项目;

(五)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预算内大额资金的使用,大额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的申请与使用;

(二)机关外出调研学习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办公用品购置、基础设施维修及其他事项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项;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等;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由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酝酿准备

(一)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有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提交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常委会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召开前1—3天书面送达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五)注意保密工作。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履行请假程序。

(二)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机关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机关党组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机关党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机关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机关党组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四)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五)如实做好记录。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具体讨论事项、机关党组成员的讨论意见以及决策形成的结果等。每次召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归档,包括:议题事项、提请讨论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机关党组书记事后应及时向机关党组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组织列席会议。机关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决策实施。

(一)分工组织落实。经机关党组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机关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机关党组成员牵头。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机关党组会议报告。

(二)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机关党组会议重新进行决策。

(三)加强督查反馈。机关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机关党组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负总责。机关党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机关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保障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机关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