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层层压实责任;
(三)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负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党委负责具体落实,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承担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汇报党建工作情况;
(三)指导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的工作,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
(四)机关党组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党建工作的具体落实:
(一)具体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拟定机关党建工作年度计划;
(二)负责“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特色党建活动。
第七条 各党支部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基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
(二)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三)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四)了解反映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委员、支部委员应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全体党员应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政治建设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构建事前请示、事中汇报、事后报告的全链条制度闭环。绘制政治建设统领立法、监督、决定、代表工作等履职流程图,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政治建设规范化、人大履职标准化。
第十条 思想建设责任。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好意识形态主阵地。
第十一条组织建设责任。强化“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加强“四强”党支部建设。围绕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依法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代表全覆盖、党的建设对人大工作全覆盖。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作风与纪律建设责任。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
第十三条 党建引领业务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以党建为引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将党建优势转化为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人大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机关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各党支部每年应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党员应按规定进行述职评议。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