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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机关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发挥机关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常委会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切实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机关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业务工作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机关重要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关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机关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

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七条 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工会、妇委会、青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机关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工作职责。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机关党组应当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管意识形态主体责任。

第十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坚决反对“四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机关党组副书记协助机关党组书记工作,受机关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机关党组成员根据机关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关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机关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机关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机关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机关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机关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请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或指定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机关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机关党组书记或者机关党组书记委托其他机关党组成员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机关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机关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成员对机关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机关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由机关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机关党组书记应当与每位机关党组成员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机关党组成员之间,机关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之间也应当进行谈心谈话。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上,机关党组成员要根据会议主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发言,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六条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机关党组成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议情况和材料。会议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组成员要牢固树立学习意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治素养和领导水平。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机关党组书记、副书记、机关党组成员、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组成。机关党组书记任组长,机关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党组指定工作人员担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

第三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根据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安排,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目标要求。要创新学习方式,坚持学用结合,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 “请进来”相结合、学习研讨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确保理论学习效果,指导推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