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试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和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以走访等形式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2.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通过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监测信访动态,对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第一时间向市委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诉求内容、已采取的措施等。
2.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了解事件具体情况,与信访人进行沟通,稳定其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3.及时通报市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给予答复和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进行解释和疏导。
5.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