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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行为,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以下简称信访室)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并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紧急程度等因素,确定督办方式和时限。

(二)信访室应将信访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处理,并明确处理要求和时限。

(三)信访室应定期跟踪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四)督办方式包括书面督办、电话督办、现场督办等。督办过程中,应听取信访人、办理单位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五)信访室应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处理的信访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第六条对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信访室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信访工作督查督办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