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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河南省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并落实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规范信访程序,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坚持为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依法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各级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单位办理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办理终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第五条 信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来信,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以下简称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涉及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以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信访事项,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二)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涉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涉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按规定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委或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转送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加强对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信访室应当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九条 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认真接谈,并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二)对涉法涉诉来访事项,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三)对行政诉求类来访事项,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问题;

(四)对检举控告类来访事项,引导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反映问题;

(五)对应到而未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来信、来电等形式提交信访事项的,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二)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市级以下的,转送相关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市直机关的,转送有关市直机关处理;涉及市级以下的,转送相关县(区)级人大常委会或功能区人大工委处理;

(四)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信访室转送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对信访室转送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工作台账,提高办理质效,并及时向信访室汇报办理进度。

对转送的重要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市人大代表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信访工作做好服务保障,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转递群众信访事项应当亲笔签名,可以由代表一人反映或转递,也可以由多位代表联名反映或转递。

第十五条 代表不得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变相从事商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不得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 对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转递的群众信访事项,信访室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发函交办,并跟踪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反映或转递的群众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代表并将办理结果报送信访室。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信访室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代表答复和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室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信访室应当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信访部门不定时在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受理属于本单位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信访室在办理来信、接待来访中应当及时发现、处置和报送异常敏感信访情况,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发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 对含有扬言自杀、自残、制造暴力事件,或游行、示威、实施极端行为等内容的异常信访事项,信访室应当详细登记,及时向市委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报告。

对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滞留、滋事,毁坏财物,自杀自残等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信访室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