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履职监督管理,提高履职实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履职情况实行档案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法定职责:
(一)带头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带头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及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六)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七)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八)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九)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代表履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会议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审议发言情况;
(二)单独或者领衔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代表履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二)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立法活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情况;
(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开展视察、调查研究、走访人民群众、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情况;
(四)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五)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包括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接待选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六)联系原选举单位情况,包括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征求原选举单位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七)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反映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八)提出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通过“濮阳数智人大”、“濮阳微实事·代表随手拍”等平台反映问题情况;
(九)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履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代表的奖励和惩戒情况。
(一)代表在履职中获得的荣誉和表彰情况;
(二)代表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代表履职档案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完整的原则,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
(一)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负责登记;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等组织的代表活动,由组织活动的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四)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单独组织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代表活动,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五)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登记签名后,于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代表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六)联系人民群众情况,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七)联系原选举单位情况,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八)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人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九)代表的奖励和惩戒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年底对本年度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结果及时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进行反馈。每届末对本届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结果作为代表评优评先和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工作机构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上管理登记系统,逐步实现代表履职网上管理和登记。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