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是指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审议等工作,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的活动。
第三条 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及时公开立法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从下列代表中研究确定若干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
(一)基层一线人大代表;
(二)提出与立法项目相关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
(三)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人大代表;
(四)曾参加相关立法调研、论证活动的人大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驻濮阳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参与相关立法活动。
第五条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活动。受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履职活动中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阶段可以参加下列立法活动:
(一)向法工委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二)对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受邀参加立法建议项目调研、论证活动。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法规起草阶段可以参加下列立法活动:
(一)受邀参加立法调研;
(二)相关专业领域人大代表受邀参加法规起草活动;
(三)广泛收集选举单位(选区)、工作单位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反馈。
第八条 人大代表在法规审议阶段可以参加下列立法活动:
(一)参加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法制委员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发表意见;
(二)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相关专业领域人大代表受邀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大代表受邀参加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应当收集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反馈给法工委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法工委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吸收采纳,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法工委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提供立法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