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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乡代表在每届任期内都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省代表述职的具体实施,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负责市代表述职的具体实施,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指导县、乡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第四条 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述职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五条 代表述职分为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代表述职时应当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个人开展学习情况、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做好本职工作情况等内容,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力戒虚假空泛、言之无物。

第六条 省、市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时,可以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述职,也可以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

第七条 县、乡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时,可以在原选区全体选民大会上述职;也可以在部分选民中述职,如在选民小组会上述职、在村民(居民)代表议事会上述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等。县、乡代表的述职地点可以安排在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

第八条 代表述职后,应当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述职代表应当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测评后三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反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