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人大资料 >> 规章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反映人民意愿、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县(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本市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准备、酝酿议案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本级及以下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代表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立足自身专业领域,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在认真准备、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议案。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认真审阅议案文本,同意后在代表议案专用纸上签名附议。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及时送交各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加强统筹,认真审核,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至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于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审核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有关委员会对收到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对于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于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代表议案,及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提出议案处理的初步建议,提请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且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议案基本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办理;

(三)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如果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要求的,建议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印发大会。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后办理,交付情况及时告知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

各承办部门应当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在审议、研究议案时,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通过走访或者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涉及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各承办部门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代表议案交有关单位研究;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审议或者研究处理意见等内容。可以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议案,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相关工作计划等,也可以建议作为相关工作参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并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对于确实不能列入相关工作计划的,各承办部门要及时与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争取理解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议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加强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提出质量高的代表议案和办理质量高的承办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