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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凝聚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工作合力,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是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从代表建议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出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共同推动解决公共权益保护问题。

第三条 代表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职责,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重点针对以下领域进行衔接转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定领域以及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司工委)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和筛选,对其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风险的,由监司工委交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 市检察院收到代表建议后,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及时分析研判,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司工委,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说明延长理由及延长时间。

第六条 市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转化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与调查取证、检察听证、诉前磋商、整改评估等办案环节,制发的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报送监司工委备案,并抄送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

第七条 市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转化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及时向监司工委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于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共同监督推动的事项,职能部门落实不力,或有其他应予跟进监督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采取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市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抄送纪检监察机关、被建议单位上级机关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方式,持续督促落实。

第八条 市检察院对已制发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将所涉问题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能够借助人大代表建议方式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报送监司工委。

第九条 市检察院报送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由监司工委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确定转化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事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的代表建议,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交办,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并由监司工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市检察院。

第十条 市检察院可通过安排专人参与人大视察调研、实地走访、整理法律依据等方式,积极协助起草代表建议。

第十一条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时,如需全国、省人大代表推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落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过程中,对线索来源及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成果报告制度。监司工委、市检察院应当对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研究,依法、及时、有效解决监督中的共性问题,并将双向衔接转化工作分别列入监司工委年度工作总结及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线索储备制度。监司工委可以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梳理、甄别和筛选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事项的代表建议;市检察院可以主动对接收集相应代表建议,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储备。

第十五条 建立平台联动制度。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检察开放日等平台,开展人大代表走进检察机关、检察官进人大代表联络站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征集意见建议。邀请热衷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加入“益心为公”检察云志愿者队伍,通过平台提报涉公益诉讼线索。

第十六条 建立专业支持制度。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公益诉讼专家智库”制度,在人大代表中遴选专家或专业人才,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涉及公益保护监督领域工作的,可邀请市检察院选派检察官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双向衔接转化工作由监司工委和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委办室以及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