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前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市“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七)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九)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依照下列程序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向社会公布;
(三)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濮阳日报、濮阳广播电视台、濮阳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濮阳人大”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相关媒体,以及公报、简报等,以全文或摘要及其他方式刊播;
(二)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途径或方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应在相关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