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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办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督机关执行其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办理。

第四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督办工作坚持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调研、座谈、评议等形式。

主任会议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要求被监督机关研究处理的其他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对于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事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通报办理进度。必要时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集中督办。

第八条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延期办理,延期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 被监督机关应在办理期满十个工作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办理部门重新办理或者依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承办部门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重新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被监督机关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面向市委专题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