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清单、三跟踪”监督工作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清单、三跟踪”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升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清单、三跟踪”监督工作,是指监督工作过程中制定发现问题清单、跟踪推进;制定审议意见问题清单、跟踪落实;制定整改落实清单、跟踪问效。
第三条 发现问题清单。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中,查找被监督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经过梳理、分析,形成发现问题清单,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
承办单位对照发现问题清单,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推进。
第四条 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审议情况,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办理情况跟踪落实。
第五条 整改落实清单。承办单位对照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提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根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落实清单,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实地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踪问效。
第六条 问题整改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销号。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对个别整改难度大、时限长的,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列入下年度人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持续监督。对仍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质询,必要时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