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工作评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民主公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实施。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工作评议议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相关承担相应职责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提出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评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对象、程序和方式等。
第七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制定接受评议的工作方案,对照评议内容,查摆剖析问题,认真整改并形成专项工作报告。评议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报告,送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根据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可以成立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濮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评议调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也可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现场测评并公布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评议的工作进行测评。
第十条 工作评议情况及测评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委,通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垂直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评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和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被评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