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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调查研究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工作,提高调研实效,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将调查研究作为人大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第三条 调查研究工作应当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推进落实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选题,调研课题主要围绕以下方面确定:

(一)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三)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确定的事项;

(四)履行人大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五)代表工作中需要确定的事项;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自身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点问题,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的重点问题等;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调查研究工作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调研方案。调研方案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提出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研的目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具体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等。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调研组,成员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人员为主,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驻濮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县(区)人大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协助调查研究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等。

第六条 调查研究工作应当综合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座谈交流、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多种方式,也可以运用网上调查、大数据采集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重要课题的调研可以与县乡人大联动开展。

第七条 调研组应当深入一线、深入实际,广泛听取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统筹,将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的调研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严控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调研考察、横向交流。

第八条 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全面客观、简洁凝练、重点突出,紧扣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调研报告经调研组组长审阅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决定调研成果的运用途径: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出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作为会议参阅资料,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三)转化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代表建议等;

(四)对于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调研成果,报送党委、政府领导参阅,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将调研成果吸收到人大工作中,推动人大工作整体创新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对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调查研究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