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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等,针对专项工作或特定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进行询问并要求作出答复的法定监督方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开展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后,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开展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由与议题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办询问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明确询问目的、询问内容、应询单位、会议议程、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等。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发应询单位,应询单位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通过以下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调研、座谈、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媒体网络等了解的相对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询问议题,应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必要时,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 询问人主要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一般经承办询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推荐或个人报名等方式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参加会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应询单位工作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一事一问。根据回答询问情况,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

当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时,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负责回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

第十三条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直奔主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询问的具体问题和应询情况进行梳理归纳,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办理情况跟踪督查,认为应询部门研究处理不力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由主任会议提出下一步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或者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满意度测评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