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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市“一府一委两院”的要求,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提出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根据审议议题,结合专业特长,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重点发言人参与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在分组审议时作重点审议发言。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驻濮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县(区)人大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视察或专题调研后提出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实事求是总结工作,深入实际查摆问题,明确提出具体措施。提出问题部分和措施部分的篇幅占比均不少于全文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研究。如有意见,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时,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列出问题清单,并形成审议意见草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签发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送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问题整改清单。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情况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专门规定办理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