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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联系沟通与信息共享,并就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加强与市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范围内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座谈会,邀请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通报上年度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审查情况;传达学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协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完善报送备案沟通衔接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其上年度所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备核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已在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收到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并重新报备依法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决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审议要求、审查建议,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移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结论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应当由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办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移送相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处理。

第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已失效,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意见。对政策性、专业性强或者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也可以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公函形式,必要时应当标明需要重点研究提出意见的内容。征求意见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文件制定机关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律师、人民群众以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建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法规理解适用、政策实施等疑难问题、重大分歧,可以邀请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会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单位、专家、律师参加,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到会说明情况。会商应当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力争形成一致意见。会商解决不成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总各方分歧,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及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法律法规规定、时代要求的规定,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备案审查工作简讯,应当抄送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映备案审查工作动态,交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提高全市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托备案审查工作平台,逐步实现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资源和备案审查办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备案审查队伍建设联动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召开本系统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备案审查业务培训或理论交流研讨时,可以邀请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要及时梳理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为市委依法决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监察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提供参考与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市、县联动开展专项审查、集中清理、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推动备案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帮助,通过示范引领、业务指导、集中审查等方式,努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